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武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由本院借提暫寄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呂武成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3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告訴人 鍾程翔 達成和解,告訴人因此撤回本案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