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87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上列原告與寶貝印精品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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