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竣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