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Terri.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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