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7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冠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013、12384、12581、13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冠均犯竊盜罪,共4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各罪之沒收,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周冠均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周冠均仍不知悔改,復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附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竊取 柯俐安張惠玲曾柚茗侯序穎 所管領之商品得手。嗣經柯俐安、張惠玲、曾柚茗、侯序穎報警究辦,為警循調閱之監視錄影畫面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冠均於警詢、偵查

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行

2

(1)告訴人柯俐安警詢之指訴

(2)被害報告單、案發處所照片、案發時相關監視錄影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影像光碟

佐證被告涉有附表編號1所

示之竊盜犯行

3

(1)告訴人張惠玲警詢之

 指訴

(2)被害報告單、遭竊物品清單明細、案發時相關監視錄影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影像光碟

佐證被告涉有附表編號2所

示之竊盜犯行

4

(1)告訴人曾柚茗警詢之指訴

(2)遭竊物品清單明細、案發時相關監視錄影畫面

佐證被告涉有附表編號3所

示之竊盜犯行

5

(1)被害人侯序穎警詢之證述

(2)遭竊物品清單明細、案發時相關監視錄影畫面、監視器影像光碟

佐證被告涉有附表編號4所

示之竊盜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所犯附表所示共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前後迭犯竊盜罪嫌,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合計4946元之商品,被告自陳均損壞、丟棄或忘記置放在何處等語,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行竊方式、行竊財物

    主文

1

113年7月13日

21時48分許

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嘉義○○店),徒手竊取該店人員柯俐安所管領,置於該店商品架上之遊戲序號儲值包4包(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76元),得手後離去。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遊戲序號儲值包4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3年7月14日

20時2分許至20時18分許

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寶雅(嘉義○○店),徒手竊取該店人員張惠玲所管領,置於該店商品架上之眉夾、染髮霜、軍綠色半門襟短袖衫、圓領短袖、行動電源各1件(價值合計3016元),得手後離去。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眉夾、染髮霜、軍綠色半門襟短袖衫、圓領短袖、行動電源各1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7月20日

17時45分許

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徒手竊取該店人員曾柚茗所管領,置於該店商品架上之遊戲光碟共10片(價值合計960元),得手後離去。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遊戲光碟共10片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7月20日

18時24分許

在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店),徒手竊取該店人員侯序穎所管領,置於該店商品架上之遊戲包6包(價值合計594元),得手後離去。

周冠均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遊戲包6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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