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曹國權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賓馳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3,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