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債權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詹鼎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恩賜 、 楊福明 、 李麗芳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楊恩賜、楊福明、李麗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