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原告 林子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佳惠 間請求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6,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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