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 王志源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王俐雯
徐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徐志銘之日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