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DENNISPRINCENWAZULU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5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其聲請狀內表明之理由,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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