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水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國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19號民事確定判決為依據,請求債務人給付其預納之訴訟費用。然依前揭說明,債權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而非經由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本件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