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俞怡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