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俞怡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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