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黃秀謙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恳豪 訴訟代理人 黃香禎 訴訟代理人 張誌麟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暨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6,9000元,經本院判准790,281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406,61
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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