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3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漢和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2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