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97號聲請人 黃坤明 聲請人 王淑女 上列聲請人黃坤明、聲請人王淑女與相對人 黃育彥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市○○段○○○○○○○○○○○號、新竹縣○○鎮○○段○○○○○○○○○○○○○○○○○號、新竹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新竹市○○段○○○○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及建物謄本。
三、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以及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請求之權利範圍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