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黃寬裕 原告 江鴻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