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沈素花 被告 陳芝 諭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61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應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0
9年度簡上字第161號卷,第71頁)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