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告 楊婉婷 上原告與被告 潘孟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