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淑敏 上列聲請人與 楊慶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互助會係內標或外標。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37,600元之利息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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