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89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8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89號聲請人LIMHOCKSENG上列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
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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