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謝振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利率│├──┼─────┼──────┼───┼────────┼──┤│001│立達工業股│64年6月12日│未載│4,000,000元│14%│││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啟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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