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1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10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3日上午3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劉良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當場一次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並
  經聲請人收訖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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