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俊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釋明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間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消債核字第5540號裁定認可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以及自何時起開始毀諾?並提出與其所述事由相符之證據佐證。
三、聲請人之98年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年1月至11月間之薪資明細資料。
四、釋明聲請人胞弟目前有無幫忙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若有,每月分擔金額若干?
五、聲請人祖母 王卓阿碧 、父親 王俊傑 之親屬系統表。
六、釋明王卓阿碧現每月領取老人年金金額若干?王俊傑現每月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七、釋明王卓阿碧設於桃園縣龜山鄉農會、王俊傑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內定存(或活期存款)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存款資料佐證。
八、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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