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五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受益憑證,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三七一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三七一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固登載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中國時報花東版,惟本院於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三七一號裁定已載明「限登全國版」,聲請人既未登載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於全國版之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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