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4號債權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債務人 江秀蓁 (原名: 江秀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年利率│├────────┼───┼────────┼────┤│民國103年8月1│2.31%│民國103年9月1│0.231%││日起至民國103年││日起至民國103年│││10月31日止││10月31日止││├────────┼───┼────────┼────┤│民國103年11月01│2.71%│民國103年11月1│0.27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民國104年│││││2月28日止││││├────────┼────┤│││民國104年3月1│0.542%││││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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