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謝卉榛 相對人 余政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就聲請人所有財產即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560分之493,聲請本院以10
8年度司執全字第106號假處分查封登記在案,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又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更行起訴,故法院就已繫屬之事件,殊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290號民事判例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108年度全字第53號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為假處分,禁止聲請人對於上開土地為讓與、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固堪信屬實。然查相對人已就假處分之標的提起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本案訴訟,經本院查閱該事件卷宗確認屬實,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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