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李坤璋
被告 林羽葳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蕭淳元
法官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