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 陳威志 上列聲請人即原判決之告訴人因被告 江尹恩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112年度審簡字第2001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本文、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即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001號判決認被告江尹恩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而判處罪刑,聲請人即原判決之告訴人對之聲請再審,主張被告江尹恩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乃共謀犯案,被告為共同正犯等語,顯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依前規定,則聲請權人僅檢察官,告訴人並非聲請權人,本件聲請程序於法未合,且無得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