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被告甲○○
111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176,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