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王依婷
相 對 人 肆捨五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觀諸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所載請求之
事實、理由可知係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監察人委任關係所生
之爭議,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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