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6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崑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崑勝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57,8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崑勝│自民國08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02551││07月12日│││││元││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