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8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郭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家良│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327723││七年四月十五││一點九六計算之│││元││日起││利息│├──┼───┼─────┼──────┼──────┼───────┤│002│新臺幣│郭家良│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14829││七年五月十五││一點九六計算之│││元││日起││利息│└──┴───┴─────┴──────┴──────┴───────┘┌──────────────────────────────────┐│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家良│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27723││七年五月十六││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一點一九│││││││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郭家良│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4829││七年六月十六││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一點一九│││││││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