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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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侯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叁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侯秋菊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5日止累計661,985元正未給付,(其中171,596元為本金,490,3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侯秋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5日止累計1,551,418元正未給付,其中432,285元為消費款;1,115,533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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