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債權人緯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誌文 債務人 劉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