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優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秉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馨云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2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1飯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魏培豈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112年3月5日68,587元N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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