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少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少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月27日下午2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H&M」服飾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施喻丰 管領之褲子、長褲各1條、錢包1個及帽子1頂(價值共新臺幣2,496元),放置在隨身攜帶之包包,得手後,未經結帳即行離去。嗣經施喻丰發覺失竊,報警到場處理,自陳少杰身上查扣前揭贓物(已發還),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8年7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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