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53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 相對人 孫育姍 關係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關於「宣告 孫育珊 …」、「…受監護宣告之人孫育珊…」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孫育姍…」、「…受監護宣告之人孫育姍…」;理由欄第三點(裁定第二頁倒數第六行)關於「顯著影鄉立 鹹妒查 省略……」之記載,應更正為「顯著影響,此部分檢查省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正本,因誤載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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