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吳冠霖 被告 蔡雨洛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審簡字第1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詩銘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