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育宏(原名江建興)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育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育宏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6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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