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4、7、8、9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4、7、8、9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4與附表編號1、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其中附表編號7、8、9與附表編號5、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2、4、7、9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另附表編號8之罪,雖為同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罪名,但宣告刑在1年6月以下,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1、3、5、6之罪雖不予減刑,惟其中附表編號1、3之罪仍應與附表編號2、4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中附表編號5、6之罪應與附表編號7、8、9之罪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罪│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肅清煙毒條例販賣毒││││醉藥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85年5月8日起至85年│85年5月8日起至85年│85年11月中旬某日起│││7月4日止│7月4日止│至86年1月13日止│├───────┼─────────┼─────────┼─────────┤│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2661號│第12661號│第159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事├─────┼─────────┼─────────┼─────────┤│實│案號│85年度訴字第1768號│85年度訴字第1768號│86年度上訴第1282號││審├─────┼─────────┼─────────┼─────────┤││判決日期│85年10月9日│85年10月9日│86年8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判├─────┼─────────┼─────────┼─────────┤│決│案號│85年度訴字第1768號│85年度訴字第1768號│86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確定日期│86年4月10日│86年4月10日│86年8月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於減刑│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連續搶奪罪│準強盜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年6月│├───────┼─────────┼─────────┼─────────┤│犯罪日期│85年11月中旬某日起│79年10月5日起至80│80年2月27日│││至86年1月13日止│年4月11日止││├───────┼─────────┼─────────┼─────────┤│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593號│第4144號│第414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282│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審││號│號│號││├─────┼─────────┼─────────┼─────────┤││判決日期│86年8月7日│80年9月18日│80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86年度上訴第1282│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號│號││├─────┼─────────┼─────────┼─────────┤││確定日期│86年8月7日│80年11月14日│80年11月14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9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恐嚇罪│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醉藥品罪││械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0年2月間某日起至│80年4月11日│80年4月12日│││80年3月中旬某日止│││├───────┼─────────┼─────────┼─────────┤│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0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4144號│第4144號│第414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審││號│號│號││├─────┼─────────┼─────────┼─────────┤││判決日期│80年9月18日│80年9月18日│80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80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號│號││├─────┼─────────┼─────────┼─────────┤││確定日期│80年11月14日│80年11月14日│80年11月14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05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13條之1第2項第4款││例第12條第3項│├───────┼─────────┼─────────┼─────────┤│合於九十六年罪│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