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楊麗月 被告 周嘉定 被告 陳佳宜 上列被告二人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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