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056號
原   告 亞聯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鄭曉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龍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規約事件,
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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