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056號
原 告 亞聯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鄭曉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龍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規約事件,
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