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得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記載上訴聲明之上訴狀(
應檢附繕本一件),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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