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3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承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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