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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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郁媚 (原名: 張雅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新台幣213,967元之違約金計算方式(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
18.5%、16%,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