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鄭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引用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客戶基本資料及轉呆帳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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