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一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海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海於七十二年間擔任臺北市○○○路○○○號十一樓權海有限公司負責人,並於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詐稱訂購音樂卡片,以此詐術,使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錢正治陷於錯誤,交付時值新臺幣七百九十萬元音樂卡片一批,餘詳見起訴意旨(參附件影本)。
二、按因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前開犯行,其行為終了日期為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經公訴人於七十三年四月十四日開始偵查,並於七十六年九月十五日提起公訴,迨七十七年一月八日本院發佈通緝之間,追訴權並無不能行使之情形,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本院依法通緝後,迄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已歷時十六年二月又二十五日,扣除上開七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至七十七年一月八日,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達十二年六月,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於被告之追訴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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