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60號債權人五星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學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俊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李俊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