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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