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17號原告 陳寒希 被告 陳憲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翔富